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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深大校发〔2020〕247号
关于印发《永利集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永利集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永利集团
2020年9月24日
永利集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6月15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公司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别。
教学、科研、教辅和机关职能部门组建的辅助管理性质的学生团队不纳入学生社团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党委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把握学生社团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正确方向,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顶层设计,构建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研究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参加,负责审核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变更、注销等事项,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社团和相关个人提出处分建议,做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评价考核与激励等工作。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对学生社团工作的评议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集团团委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决议和意见建议,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六条教学、科研、教辅和机关职能部门的基层党组织作为负责所属学生社团业务指导的责任主管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实行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和年审登记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序良俗;名称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简体汉字。申请成立或更名的社团名称应与现有在册社团名称有明显的区分性和识别性。
(三)有明确的责任主管单位。责任主管单位原则上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教学、科研、教辅和机关职能部门的基层党组织。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是与学校签订三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且剩余聘期在一年(含)以上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社团指导教师由责任主管单位提出人选建议,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研究批准。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培养单位出具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条年审内容包括章程修订情况、社团成员大会形成的决议、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责任主管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违反章程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拟定变更10个工作日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或不予年审登记:
(一)申请成立、申报年审或变更事项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
(四)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尚在整改期间的;
(十)其他不宜批准筹备或不宜批准年审登记的。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一)社团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或社团责任主管单位决定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或合并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且整改无效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宣布解散的;
(七)其他应予注销的。
第十四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学生社团业务及活动原则上不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召开发起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人选。筹备情况经指导教师和责任主管单位审定后,报校团委办理成立注册。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和宣传。
第十六条完成成立注册或年审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成立或巳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并经指导教师和责任主管单位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完善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发起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人选。巳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人选,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原则上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正确、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责任主管单位在公司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经责任主管单位审定后,报校团委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三)对社团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活动。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责任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要对学生社团活动的主题主旨、内容形式、人员规模、场所载体、经费和物资来源、财务预算、安全预案等给予指导辅导并认真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由责任主管单位按学校规定报批。
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责任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举办和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违规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责任主管单位在审批学生社团活动时,对有以下情形的活动或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报备报批的,要按相关规定报备报批:
(一)参与人数较多;
(二)在校外举办或依托校外媒体平台举办;
(三)与校外单位或团体联合举办;
(四)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五)涉外合作或涉外活动;
(六)其他需要报备报批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开支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责任主管单位审批,经费使用要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社团责任主管单位对资助事宜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按学校财务规定统一管理各项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使用校内场地的,应按照学校或场地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申请场地时,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和责任主管单位应当出具对社团活动及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意见。使用场地时,必须遵守场地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私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出租、出借或出让场地。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或校纪校规;
(三)严重侵犯会员利益;
(四)开展纯商业活动;
(五)财物管理混乱;
(六)损毁学校声誉;
(七)逾期未年审或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登记;
(八)在申请成立、申报年审或变更事项时弄虚作假;
(九)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
(十)举办活动或开展宣传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和学生社团责任主管单位可视学生社团违规行为对学生社团给予以下处理:
(一)暂停社团单项活动,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社团单项活动;
(三)暂停社团活动,责令限期整改;
(四)暂缓年审登记,责令限期整改;
(五)解散社团。
责令整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注册即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和宣传的,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和学生社团责任主管单位可视社团违规行为和情节,对应当承担责任的社团负责人和相关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撤销社团职务等处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违规行为的,其指导教师、责任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7日发布的《永利集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深大〔2017〕175号)同时废止。